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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是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

   英文全称:GUIZHOU BUILDING DECORAION ASSOCIATION

   缩写:GB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境内与建筑装饰有关的建筑、设计、施工、科研、材料生产、销售、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 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并参与行业行政管理单位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坚持             “双向”             服务,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利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提高我省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             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贯彻执行有关建筑装饰行业标准,规范和法规;

(二)协助行业行政管理单位加强建筑装饰行业、建筑装饰材料、消防行业管理;

(三)调查、分析并掌握全行业基本情况、向行业行政管理单位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五)在会员中开展行检行评活动、奖优罚劣,树立先进企业、典范工程和名优产品,推动建筑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六)开展省内外学术、技术、市场信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机具,举办技术讲座、专题研讨会、各类展览等项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以生产、供、销的衔接,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及信息资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引进、推广、转让新技术、新材料服务。

(九)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事项,对本省内市、州建筑装饰协会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装饰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履行行业自律原则,热心行业建设,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发统一的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会员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交纳会费标准:(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500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8000.00元;

(四)一般会员缴纳会费3000.00元。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1227日四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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