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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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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规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建筑装饰行业技术成果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组织制定、批准及发布的各类建筑装饰类团体标准在研制、推广与应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以及商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著作权(版权),是指协会依法对组织、批准并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制度所称专利,是指在建筑装饰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被引用、参考或纳入标准技术指标的相关专利技术。
本制度所称商标,是指在团体标准制修订、发布及宣贯实施过程中所用到的协会、起草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标志。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尊重知识、鼓励创新、平等协商、公开透明及合法合规的原则,旨在促进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与规范化发展。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工作,包括知识产权的备案登记、纠纷协调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著作权管理
第六条 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著作权归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所有。未经协会书面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七条 为体现智力劳动贡献,协会团体标准文本中应明确署名参与标准起草的单位及主要起草人。相关起草人员及单位需按规定签署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协议,以避免后续权益争议。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八条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将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专利技术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但严禁利用标准设置不合理的技术壁垒,妨碍建筑装饰材料、设备及服务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
第九条 建立专利信息披露机制。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在立项及起草阶段尽早披露自身及关联方拥有的必要专利,同时披露其所知悉的第三方拥有的必要专利。鼓励未直接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在标准研制过程中主动披露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专利。
第十条 当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技术时,必须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协会应参照GB/T 20003.1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要求专利权人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声明,并在标准文本前言中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
第四章 商标管理
第十一条 在团体标准的编制说明、宣传材料及实施推广过程中,如需使用协会、起草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标志(商标/Logo),必须事先取得标志所有权方的书面授权或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品牌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 在团体标准工作过程中,若因知识产权归属、使用或侵权等问题引发争议,协会倡导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或由协会介入进行调解,力求达成一致。
第十四条 若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通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