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团体标准 相关制度
时间 : 2026-06-03
阅读 :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团体标准相关内容、制修订程序、实施效果等方面提出的申投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申诉,是指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相关组织和个人受到协会所作决定的直接影响时提出的异议。
本制度所称投诉,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或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三条 处理申投诉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原则。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申投诉事项,申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应通过协会官网等形式公开。
第二章 申投诉权限
第五条 社会各方有权对以下内容提出申投诉:
(一)团体标准工作过程中的不公或违规行为;
(二)团体标准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或不合理之处;
(三)其他与建筑装饰、幕墙、园林景观、古建筑、展陈等相关专业团体标准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申投诉应当基于事实,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不受理匿名申投诉。
第七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投诉,协会秘书处不予受理:
(一)申投诉内容不属于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活动范围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
(三)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被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处理完毕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而当事人未能依法提供相应授权或许可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投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投诉材料。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申投诉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告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第十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投诉事项启动调查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受理申投诉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申投诉处理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协会负责人、建筑装饰领域专家、标准化专家等组成,且不得与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原则上从协会建筑装饰相关行业专家库中遴选;
(二)申投诉处理调查组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
(三)调查过程应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申投诉处理调查组提交调查结果至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经理事会审议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及时将最终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通过协会官网等公开渠道对外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于情况复杂的申投诉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须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在处理申投诉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协会秘书处可以终止处理:
(一)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第七条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的;
(二)当事人撤回申投诉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对申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对申投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持续改进工作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