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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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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提高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贵州省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贵州省建筑装饰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团体标准编制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协调性的原则,紧密围绕贵州省建筑装饰行业的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重点,突出行业特色,注重标准的创新性和引领性。
第二章 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职责
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和修订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流程。
2、 受理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3、 监督和指导标准编制组的工作,协调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稿的审核和批准发布。
5、负责团体标准的编号、发布、出版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6、组织团体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工作。
第五条 标准编制组职责
标准编制组由协会秘书处根据立项项目情况组建,负责具体的标准编制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协会秘书处的要求和标准编制计划,组织开展标准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
2、 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编制质量负责。
3、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汇报标准编制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监督和指导。
4、配合协会秘书处做好标准的审查、报批、发布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1、由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的建筑装饰工程行业团体标准提案。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七条 立项条件
申请立项的团体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2. 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行业应用前景,能够促进贵州省建筑装饰行业的技术创新、质量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3. 技术内容成熟、可靠,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在行业内推广应用。
4. 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编制能力。
5. 编制经费来源明确,能够保障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立项评审
协会秘书处收到立项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审查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内容的合理性以及申请单位的编制能力等。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评审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立项公示和批准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立项申请,协会秘书处应在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协会秘书处应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协会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立项。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条 编制计划
标准编制组应根据立项要求和标准编制任务,制定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编制计划应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作为协会秘书处监督和考核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起草要求
标准编制组在起草团体标准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标准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标准的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条理清晰。
2. 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充分反映国内外最新的技术成果和发展趋势,同时兼顾贵州省建筑装饰行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3. 标准的编写语言应准确、严谨、简洁,避免模糊和歧义,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执行。
4. 对涉及专利的标准内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专利问题,并在标准中明确标注专利信息及相关声明。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标准编制组应通过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员单位群等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包括协会会员单位、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校、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标准编制组应认真整理和分析收集到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在标准中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三条 送审和审查
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编制组应将修改完善后的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申请组织审查。协会秘书处应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可采取会议审查、函审等方式进行。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涵盖标准涉及的主要领域和方面。审查重点包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实际需求、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等。审查结论应明确给出标准是否通过审查的意见,对需要修改后重新审查的标准,标准编制组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直至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 3/4 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五章 报批和发布
第十四条 报批材料
标准编制组在标准审查通过后,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最终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准备以下报批材料:
1. 团体标准报批稿及电子版。
2.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3.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 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等审查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报批和审核
标准编制组将报批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后,协会秘书处应组织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退回标准编制组修改完善;审核合格的,由协会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标准编号和发布
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编号,并在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平台上发布。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GBDA,即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的缩写)、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第六章 实施和复审
第十七条 标准实施
团体标准发布后,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应组织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引导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积极采用团体标准,推动标准在行业内的广泛应用。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团体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和处理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反馈意见,为标准的复审和修订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标准复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技发展、市场需求和行业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等形式进行,复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组织,重点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仍然适用、是否需要修订或废止等。复审结论应明确给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团体标准编制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 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自筹经费。
2. 政府相关部门拨付的标准编制补助经费。
3.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等。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
团体标准编制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试验、会议、专家咨询、审查、出版等方面费用支出。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贵州省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